民國100年02月17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訂定
民國103年03月03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1月20日經由期末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2月09日經由期末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3月07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3月12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9月19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系學會」,
英文名稱為「Tai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 Sports,Leisure and Health Management」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處頒定之「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
及「各系、學程學會組織規則」設立。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係以提高學術風氣,增進學生權益,培養自治能力,凝聚共同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百二十九號。
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蒐集及整理會員資料。
二、舉辦學術性及聯誼性等活動。
三、架設管理網站並接納會員意見。
四、協助本系相關活動。
第貳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具有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在學學籍之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系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權利: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義務:會員附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系名譽、按時繳納會費、遵守各項決議、接受指派工作之義務。
第參章 組織及職掌
第八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掌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認可本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督導各組之工作事項,並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活動。
二、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本會設活動、器材、公關、財務、文書、美宣、六組,各置組(副) 長一人及組員數人,
組員由會長遴選服務熱心之會員擔任之。各組組長由會長揀選產生,經各組組員表決通過後擔任之。
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活動組:
(一)活動場地之規劃及管理。
(二)活動之策劃及推展。
(三)活動之申請及通告之發送。
(四)各項活動之機動支援。
二、器材組:
(一)租借各項活動所需之器材和場地。
(二)系學會之器材定時材清點、整理及維護。
(三)財產之採購及保管。
三、公關組:
(一)對內、對外之聯絡工作。
(二)製作系網頁並定期更新及回覆留言。
(三)舉辦活動時來賓之招待。
四、財務組:
(一)經費之保管。
(二)預算編列及各項收支之審核與記錄。
(三)財務報告之編製。
(四)管理租借維護系學會之器材。
五、文書組:
(一)文書資料之保管。
(二)會議之記錄。
(三)活動資料之整理(含照片、錄音、錄影)。
(四)幹部資料之整理。
(五)問卷之設計、實施及統計整理。
(六)製作活動成果統計表。
(七)所有文件之建檔並且保存。
六、美宣組:
(一)海報之製作。
(二)活動場地之設計佈置。
(三)幹部名牌之製作。
(四)美工用品之管理。
(五)活動邀請卡與感謝卡之製作。
第十二條 本會幹部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或執行職務不力經會長認為不適任者,應由會長報請指導老師核可後予以解任,
在另行遴選適當人員繼任所遺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年,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一年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置指導老師一名,以指導本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主任遴選本系教師擔任,並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之。
第肆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代表大會代替,
其代表由各班班長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長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會議中應公佈本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經系主任及指導老師核可,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伍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各類補助。
三、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
四、活動收費。
五、存摺利息。
六、各活動之盈餘。
七、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收取金額由本會幹部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且呈送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決定之,會員應於開學日起兩週內繳納,
繳納後會員若因故轉學或退學及轉系時,已繳之會費可提出申請退還系會費,退還比例由財務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經費之收入及支出,均應摯發正式收據以為憑證。
第二十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財務組編製財務報告,於每學期會員大會中提請承認。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需經會長、財務長及指導老師核章認可。若會長無法行使之職務權力則由會長指定代理人代理。
一、經費用途只限於會務或會員身上。且須經由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
二、活動贊助金及物資在活動結束後,皆為系會所有。活動贊助金若達到活動需求之金額可經由會長及指導老師
商議補助交通費。
三、活動預算百分之五為人事行政費用。活動雜支不可高於活動經費預算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請款程序為,請款人持收據向財務長申請款項,待財務長記錄完備後,再行把收據交予財務副長,
財務副長則憑收據將款項支付予請款人。
第二十三條 若支出金額過於龐大,視情況經由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方得預支金額,活動結束後需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 詳細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器材設備借用方法於器材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陸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三年級以上學生不得參選
二、候選人為一年級學生者,須經導師核可。
三、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總理會務,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執行職務。其人選由會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
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登記日前向本會登記候選。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二十八條 若會長選舉無候選人參選或得票數未達會員人數之百分之十(須扣除當學期校外實習班級人數)或當選人資格不符者,
將由現任系會成員推選出一名適當人選,若無適當之人選,將由指導老師遴選,現任系會成員推選或指導老師遴選之
候選人,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票數通過會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才為正式當選。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本會召開幹部會議,並通過會員大會,且呈報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方可議決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織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表決通過,並呈報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實施。
民國103年03月03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1月20日經由期末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2月09日經由期末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3月07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3月12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9月19日經由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系學會」,
英文名稱為「Tai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 Sports,Leisure and Health Management」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處頒定之「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
及「各系、學程學會組織規則」設立。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係以提高學術風氣,增進學生權益,培養自治能力,凝聚共同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百二十九號。
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蒐集及整理會員資料。
二、舉辦學術性及聯誼性等活動。
三、架設管理網站並接納會員意見。
四、協助本系相關活動。
第貳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具有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在學學籍之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系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權利: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義務:會員附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系名譽、按時繳納會費、遵守各項決議、接受指派工作之義務。
第參章 組織及職掌
第八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掌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認可本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督導各組之工作事項,並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活動。
二、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本會設活動、器材、公關、財務、文書、美宣、六組,各置組(副) 長一人及組員數人,
組員由會長遴選服務熱心之會員擔任之。各組組長由會長揀選產生,經各組組員表決通過後擔任之。
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活動組:
(一)活動場地之規劃及管理。
(二)活動之策劃及推展。
(三)活動之申請及通告之發送。
(四)各項活動之機動支援。
二、器材組:
(一)租借各項活動所需之器材和場地。
(二)系學會之器材定時材清點、整理及維護。
(三)財產之採購及保管。
三、公關組:
(一)對內、對外之聯絡工作。
(二)製作系網頁並定期更新及回覆留言。
(三)舉辦活動時來賓之招待。
四、財務組:
(一)經費之保管。
(二)預算編列及各項收支之審核與記錄。
(三)財務報告之編製。
(四)管理租借維護系學會之器材。
五、文書組:
(一)文書資料之保管。
(二)會議之記錄。
(三)活動資料之整理(含照片、錄音、錄影)。
(四)幹部資料之整理。
(五)問卷之設計、實施及統計整理。
(六)製作活動成果統計表。
(七)所有文件之建檔並且保存。
六、美宣組:
(一)海報之製作。
(二)活動場地之設計佈置。
(三)幹部名牌之製作。
(四)美工用品之管理。
(五)活動邀請卡與感謝卡之製作。
第十二條 本會幹部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或執行職務不力經會長認為不適任者,應由會長報請指導老師核可後予以解任,
在另行遴選適當人員繼任所遺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年,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一年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置指導老師一名,以指導本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主任遴選本系教師擔任,並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之。
第肆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代表大會代替,
其代表由各班班長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長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會議中應公佈本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經系主任及指導老師核可,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伍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各類補助。
三、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
四、活動收費。
五、存摺利息。
六、各活動之盈餘。
七、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收取金額由本會幹部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且呈送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決定之,會員應於開學日起兩週內繳納,
繳納後會員若因故轉學或退學及轉系時,已繳之會費可提出申請退還系會費,退還比例由財務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經費之收入及支出,均應摯發正式收據以為憑證。
第二十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財務組編製財務報告,於每學期會員大會中提請承認。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需經會長、財務長及指導老師核章認可。若會長無法行使之職務權力則由會長指定代理人代理。
一、經費用途只限於會務或會員身上。且須經由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
二、活動贊助金及物資在活動結束後,皆為系會所有。活動贊助金若達到活動需求之金額可經由會長及指導老師
商議補助交通費。
三、活動預算百分之五為人事行政費用。活動雜支不可高於活動經費預算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請款程序為,請款人持收據向財務長申請款項,待財務長記錄完備後,再行把收據交予財務副長,
財務副長則憑收據將款項支付予請款人。
第二十三條 若支出金額過於龐大,視情況經由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方得預支金額,活動結束後需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 詳細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器材設備借用方法於器材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陸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三年級以上學生不得參選
二、候選人為一年級學生者,須經導師核可。
三、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總理會務,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執行職務。其人選由會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
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登記日前向本會登記候選。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二十八條 若會長選舉無候選人參選或得票數未達會員人數之百分之十(須扣除當學期校外實習班級人數)或當選人資格不符者,
將由現任系會成員推選出一名適當人選,若無適當之人選,將由指導老師遴選,現任系會成員推選或指導老師遴選之
候選人,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票數通過會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才為正式當選。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本會召開幹部會議,並通過會員大會,且呈報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方可議決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織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表決通過,並呈報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實施。